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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房产中介费)纠纷案例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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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某房屋中介机构与房屋卖方一天内先后签订两份合同,因对中介服务费分别作出不同的约定,与房屋卖方产生纠纷。该房屋中介机构将卖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卖方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济宁某区居民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信息挂在房屋租售网站上和所在小区内。16年1月3日,某房屋中介机构主动找到李某,与李某签订第一份合同《房屋买卖承诺书》,约定由该中介机构代理出售该房屋,所约定的条件为出售价格63.6万元,若此房出售价高于63.6万元,则高出的部分作为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费。

当日,在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后2个小时,该中介机构找到了有意向购买李某住房的姜某,接着卖方李某、买方姜某与该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由姜某以69万元购买此房。在签订的这第二份合同中,三方约定,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支付,卖方不承担。

该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中介机构按照第二份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收取了中介服务费10300.5万元。

此后,中介机构认为,中介与卖方签订过两份合同,虽然第二份合同约定卖方不承担中介费,但是按照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卖方李某应将实际交易价格与承诺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中介服务费支付给中介,遂将卖方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该中介机构与李某先后签订《房屋买卖承诺书》《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两份合同文本均由该中介机构提供,《房屋买卖承诺书》中虽载明出售价高于63.6万元作为中介服务费,但此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不承担中介服务费。该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主张报酬。该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代理律师鲁绪昌律师

提醒,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为买卖双方的利益考虑,向交易双方提供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文本,并有义务提醒双方注意和说明,而不应该被利益引诱,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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