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制售假药犯罪案例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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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鱼台年近70岁的王某随子女从农村到城里某小区居住,因闲着没事,他想到用自己专治肩周炎、关节炎的“祖传秘方”获取收入。于是,他抄写、印制小广告1000余份在市区大街小巷宣传,并从药店买来相关药材,在家把药材研制成粉末,装进胶囊,制成了所谓治疗气管炎的药品气管炎1号、2号、3号、4号,治疗肩周炎的药品肩周炎1号。

一些抱着试试看的患者根据街头小广告提供的地址,到王某住处求诊,王某便根据患者病情轻重,按疗程卖给患者自制药品,从中获利近2万元。数十名患者服用其药物后,出现腹泻、晕眩或其他不适应症。经举报,王某自制的药品被查收。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8月5日,山东济宁鱼台县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私自制售药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元。

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像王某这样私开小诊所、小药方、以“祖传秘方”私自制药售药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人对此也司空见惯。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首先,生产、销售药品需取得证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第7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王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生产、销售药品,已经触犯法律。

其次,未取得证照私自生产、销售的药品,即为假药。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表明无证无照,私自生产销售的药品,即为假药。

最后,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说明,生产销售假药,无论销售或获利多少,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只要实施了制售行为,即构成犯罪。危害后果只是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本案中,王某在没有取得相关证照,也未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即生产、配制、销售药品。其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对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将依照刑法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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