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知名“中医”坐堂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属于非法行医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浏览量:1290
2013年1月中旬,济宁市中区喻屯某村的林女士因两个月未来月经,怀疑自己体质减弱,导致感冒一直不好,到离自家住所较近的镇上某药店买药。

  进门后售货员热心推荐店中坐堂中医,声称该中医是全国知名的妇科专家。林女士闻言坐下,让药店坐堂的中医王大夫把脉。

  王大夫简单问了几句,把完脉后称,林女士常年体弱、气血不通,导致现在不来月经。在没建议做进一步仪器检查的情况下,王大夫为林女士开了5副中药进行调理,其中有红花和当归。

  服药到第6天时,林女士小腹开始疼痛并逐渐加重。在实在不能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林女士只好到医院做了检查,诊断结果是林女士“宫内早孕”。医生告诉她,红花和当归两种药,药效都是活血化淤,为孕妇禁用;并可使孕妇血液循环加快,具有刺激子宫强烈收缩的作用,可导致胎儿宫内缺血、缺氧,甚至引起早产、流产、死胎。

  林女士在医院流产后找到该药店,要求赔偿。药店称王大夫为药店临时聘用,现在已离开药店不知去向。对于林女士的损失,药店认为应该由开错药的王大夫负责。

  在药店拒绝赔偿损失的情况下,林女士将药店告上法院。

本案代理人济宁医疗纠纷专业鲁绪昌律师认为:

 根据200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经审查批准。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第14条规定,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由此可见,在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中医坐堂医疗活动,就应按非法行医处理。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而王大夫尽管是该药店的聘用人员,也属于法律规定的雇员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王大夫在行医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药店只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审认定药店非法行医,判决药店全额赔偿林女士所遭受的损失;王大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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