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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纠纷案例---宣告死亡期限争议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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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乡县的苑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31日到烟台开发区某水产品加工公司打工。2011年9月11日,该公司与当地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1年期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中载明了被保险人数,并附有包括苑某在内的被保险人清单,合同期满日为2012年9月9日,个人意外伤害保额15万元。保险合同第1条第1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1个多月后,苑某在海上作业时不幸落海,边防派出所组织人员进行大范围的搜救后,也未能找到苑某。因搜救无果,边防派出所出具了苑某无生还可能的相关证明。1年后,苑某的妻子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苑某死亡,法院经法定程序,于2013年3月依法宣告苑某死亡。

在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苑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请求支付保险金15万元。但保险公司称,苑某宣告死亡时间在保期之外,以此种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绝。双方协商多次未果,苑某的法定继承人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苑某的继承人认为,从苑某失踪到依法被宣告死亡需要一个过程,在苑某实际死亡时,保险合同并未到期。

原告代理律师济宁资深律师鲁绪昌认为,保险合同所称的“身故”应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所作的死亡认定判决,判决的生效时间并不是下落不明人的确切死亡时间。而依据法律的规定,宣告死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必然超过保险合同1年的有效期,所以,只要受益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报案并经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应视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付。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苑某继承人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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