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为了逃税而恶意串通订立“阴阳合同”案例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6
浏览量:1151

2012年4月,阿财和阿强签订了房产买售协议,阿财将一个价值140万元的店面出售给阿强,为了避税他们在合同中注明店面的过户价为52万元。双方还约定,房屋成交价与申报价之间的差额可作为房屋装修及设备转让款。

阿财和阿强各自打着自己的如意小算盘,对阿强来说,52万元的过户申报价让他节省了一大笔过户费,而对于阿财来说,承诺52万元包过户可以诱使阿强很快签下协议,以便房产迅速转手卖掉。

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后,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房产转让有关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了两人谎报申报价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对阿财进行了相应税务行政处罚,要求阿财增补税费近10万元,加收滞纳金1.8万多元,并处行政罚款近5万元,共计16万多元。

领取了税务处罚通知书之后,卖家阿财足额缴纳了这16万多元的款项,买方阿强则分文不付。阿财认为这非常不公平,店面买卖是双方的事情,不是自己一方的行为,自己不应当独自承担这16万多元,于是将阿强告到了法庭,诉请阿强一并承担税务部门的处罚。而阿强则认为,根据协议,他只承担52万元过户申报价的税费就可以了,其他费用没必要承担。

法院认为,阿财和阿强为了各自目的恶意串通,通过降低申报价达到减少承担税费的目的,损害国家的利益,违反了税务征缴的有关法规,因此二人之前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应视为无效。阿财和阿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对于因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遂判令阿强需支付给阿财8万多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济宁房产合同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但该协议中关于“……双方向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时的申报价为52万元,该协议所约定的成交价与申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房屋装修及设备转让款”的约定,系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通过降低申报价达到减少税费承担、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具有恶意性;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该合同行为,具有串通性;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结果上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该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根据前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鲁绪昌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少人为了节省交易环节产生的费用,往往采用订立“阴阳合同”的方式以逃避缴税,此举虽可侥幸得逞,但却是与法律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为避税而签订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房合同,很容易使买卖双方陷入矛盾纠纷,合同归于无效,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可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于低价签约的售房行为房管部门不予过户,因此,广大业主和购房人要摒弃贪念,履行纳税人的义务,避免在房屋买卖中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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