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想方设法扩大自身权利,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二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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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电脑硬件修理,还是软件开发,山东省加祥县的明泉(化名)都颇有研究。2013年3月,他独自进京,经一家公司考核后,被公司当场录用。

公司在与明泉签订的承揽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期限、内容、时间及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9月,在朋友提醒下,明泉以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审理其请求被当庭驳回。

点评:已签订合同虽有睱疵 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济宁劳动法专业首席律师鲁绪昌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或支付相应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

双倍工资中的一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另一倍则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用人单位仅仅与劳动者签订了《协议书》、《劳务合同》、《承揽协议》甚至《入职登记表》却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劳动者往往就以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很难得逞的。因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仅仅依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予以认定。事实用工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若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用工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不管是以何种名目呈现,均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存在睱疵或缺陷的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劳动合同中所需要的部分条款,即使缺乏一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在本案中,虽然明泉与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协议》,但该协议却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只是以《承揽协议》名目呈现。

所以,明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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